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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是指继承人合法继承该项权益,拥有原权益所有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原告:尤瀚禹原告代理律师:回志新律师被告:尤芊月(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2025年春,一封来自大洋彼岸的委托邮件,抵达了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发件人是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定居的
原告:骆怡华原告代理律师:郑轶律师被告:郝艺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均为化名)2024年夏,骆怡华在整理亡夫郝宏庆遗物时,发现一组异常的银行流水:近90万元夫妻共同存款,在丈夫生命最后几个月
原告:李长安、李若宁原告代理律师:罗宪康律师被告:李淑敏、李淑华、李淑琴(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中的人物均为化名)“爸走了,这三套房子,也有咱妈的份额,凭啥没有我们的份儿?”坐在对面的李淑琴突然站起身